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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联华超市与光明乳业之间建立了自动要货系统。联华各门店在每天晚上12点之前汇总当天光明乳业的牛奶销售和库存信息,并在次日9点前将该数据传送至联华总部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系统),这些数据处理后在当天12点加载到光明乳业有效客户反应系统(EcR)。光明乳业收到数据后,根据天气、销售、促销指标等因素进行订单预测。经预测的订单产生后,该公司开始做发货准备,并将订单数据发送到联华总部电子数据交换系统,联华门店当日晚上9点前将收到收货信息,光明乳业在第三天上午6点半以前将所订的牛奶送到联华各门店。联华门店在收到货物后,除了在收货单据上签收外,还必须在当日中午12点之前将收货信息自动导人管理信息系统(MIS)。自动订货系统的推行,使牛奶这一冷链商品在门店销售中既保证了鲜度又扩大了销售。同样的方式,“个性生鲜”的特点逐步在联华扎根生长。

我国运输长期以来缺乏面向综合效率和效益的协调管理,按照运输方式进行分部门管理。水运和公路运输由交通部管理,民航由民航总局管理,铁路由铁道部管理。这种管理模式有其优点,但同时也产生了多头管理和缺乏统一管理的局面。导致各个运输部门都有本系统详细的近期和长远发展战略,但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却较差。与此同时,运输需求的明显增长、用户多品种小批量、多频度的运输要求以及门到门的运输要求使得联合运输的需求大增。

有一由原始仓库改建的配送中心,由于长期以来主要以仓储为主,因此配送中心的其他作业效率都不高。尤其是分拣作业,效率非常低,往往出现找不着货、分拣商品出错等情况。

上海通用汽车公司,是一家以汽车生产为主营业务的大型企业。近年来,为适应多品种、小批量的用户需求特点,该企业努力实现了柔性化生产。同时,通过有效的供应链管理,实现了最小库存只需2小时的库存就可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

1999年10月,江西省新华书店、省外文书店和南昌市新华书店3家合并,组建了江西省新华书店联合有限公司。如今江西省店已经与全省11个中心门店和部分县店建立了跨地区的直营连锁经营关系,与40余家符合条件的书店建立了加盟连锁关系,还有行业外的加盟店3个,初步建立了江西省新华书店系统连锁经营体系。

实施连锁经营后,江西省店的连锁门店的进货权被取消。由于信息不畅通,总店的业务部门无法了解连锁门店的实际需求与销售动态,对所配发的图书品种是否对路、数量是否恰当都不太了解,只能凭臆想办事,造成销售量下降。此外,配送不快捷、退货不及时都严重制约着连锁店的销售,有的店面日流水金额甚至只有1000元左右。


日本大和运输公司于1976年推出了一种全新的运输服务。这种运输服务和传统的运输服务有着明显的不同,它既完成了城市范围内的短距离运输,又实现了城市间的长距离运输。同时,它所运输的商品都是原来由邮局或铁路承担的与商流活动关系不大的小件物品。正是由于它的独特性,使得这种运输方式很快获得了巨大的成功。

郑州市地处中原地区,交通便利,是国家重点支持建设的大型商贸城市之一,在这个拥有600万人口的城市里,商业企业、工业企业等交错布局,比较适合开展异产业间的共同配送。郑州市的仓储企业除了各个产业部门的仓库外,聚集了中央、省级的仓储企业,数量众多、规模较大的有70多家,这些仓库目前基本都在从事异产业的仓储服务,但是还不能提供配送服务,更不能提供异产业问的共同配送服务。

美国机械公司是一家以机械制造为主的企业,该企业长期以来一直以满足顾客需求为宗旨。为了保证供货,该公司在美国本土建立了500多个仓库。但是仓库管理成本一直居高不下,每年大约有2000万美元。所以该公司聘请一调查公司做了一项细致调查报告,结果为:以目前情况,如果减少202个仓库,则会使总仓库管理成本下降200万~300万美元,但是由于可能会造成供货紧张,销售收入会下降18%。

有一销售企业,主要对自己的销售点和大客户进行配送,配送方法为销售点和大客户有需求就立即组织装车送货,结果经常造成送货车辆空载率过高,同时往往出现所有车都派出去而其他用户需求满足不了的情况。所以销售经理一直要求增加送货车辆,由于资金原因一直没有购车。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一家大型零售企业,为提高物流效率,为其配送中心购买了一套自动分拣设备。但是购买后发现由于规模、技术等原因不能有效使用,出现了手工分拣成本低于自动分拣成本的情况。因此,该设备被闲置起来。

1988年4月1日,某省甲汽车运输公司为该公司一辆解放牌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了保,保险期限为一年,即从1988年4月1日起,至1989年3月31日24时止,保险金额为15 000元。1989年1月1日,甲汽车运输公司将该解放牌汽车卖给了个体运输户乙,为图省事,甲汽车运输公司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该车的保险合同过户批改手续,也未办完汽车过户手续。当月,乙找到其在保险公司工作的熟人丙,向丙介绍了其买车的情况,求丙帮助办理保险合同的转让手续。不久,丙找到该车的保单存根,未请示领导,擅自给乙办了保险证。几天后,3月15日,乙驾驶该解放牌汽车跑长途运输,在邻省某地与当地个体运输户的汽车相撞,致使对方车辆严重损坏。乙当日向保险公司报了险。保险公司查该解放牌汽车未办理过户批改手续,拒绝派人勘察现场。事故经当地交通大队勘查裁定。乙对撞车负全部责任,乙应赔偿对方损失11 200元,乙遂以办理保险证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乙未办理保险过户批改手续为由拒绝给付补偿金额。此后,乙又请甲汽车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也被保险公司拒绝。因此,乙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给付11 200元。

某物流公司和某客户签订运输茶叶的物流合同。合同中规定,运输前,由某物流公司提供包装材料并进行运输包装,把小包装的茶叶装入5层的瓦楞纸纸箱内,每箱100小包。但物流公司无5层的瓦楞纸纸箱,最后用3层的瓦楞纸纸箱。此批货物在运输途中纸箱破裂,损失500小包茶叶,并发生运输包装修理费500元。

某物流公司与某仪器公司签订了装卸一批精密仪器的物流合同,运输包装上有小心轻放的指示性标志,但物流公司的装卸工作未按规定装卸,其中10箱货物损坏。


甲为农副产品进出口公司,乙为综合物流服务商。2008年7月,甲有黄麻出口至印度,甲将包装完好的货物交付给乙,乙为甲提供仓储、运输等服务。黄麻为易燃物,储存和运输的处所都不得超过常温。甲因听说乙已多次承运过黄麻,即未就此情况通知乙,也未在货物外包装上做有警示标志。2008年8月9日,乙将货物运至其仓储中心,准备联运,因仓库储物拥挤,室温高达15度,8月11日,货物突然起火,因救助不及,致使货物损失严重。据查,起火原因为仓库温度导致货物自燃。双方就此发生争议。

长江物流服务公司为武汉佳佳制衣厂的服装出口提供长期国际综合物流服务,即由长江公司进行服装包装、安排国际联运以及到货配送。2005年6月,长江公司对包括佳佳制衣等在内的六家货方提供服务,而将其同船承运,其中提单号为WH2000601-WH2000609的货物为佳佳服装,当载货船驶离上海港后不久与他船相撞,载货船受创严重,船舶进水,致使提单号为WH2000601-WH2000609号的货物遭水浸。经查,货物受损原因为船舶进水,船上集装箱封闭不严,致使货遭水浸。

吉祥公司(以下称用户)与顺风货物配送中心(以下称配送人)订有销售配送合同,合同约定由配送人组织进货,并按用户的要求对货物进行拣选、加工、包装、分割、组配等作业后,在指定的时间送至用户指定地点,用户支付配送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先后出现了以下情况:7月10日,用户检查配送货物,发现了漏送事件;9月10日,用户接收货物后第五天发现包装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属于次品。

某公司把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运到甲配送企业的仓库,甲配送企业负责确定分货、配货计划和每日的配送数量,然后将配好的货物直接送到生产厂的流水线。一日,仓库在接货时发现原材料有部分锈蚀。

某储运公司与某食品加工厂签订了食品原料仓储合同,约定由储运公司储存食品加工厂的生产原料。在合同履行期间食品厂发现从仓库提取的原材料有变质现象,致使食品厂生产原料供应不上,影响了生产。经查,仓库的通风设备发生故障,因不能按时通风导致食品原料变质。

某市金属材料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买卖螺纹钢合同,其中约定:由金属材料公司卖给建筑公司上海宝钢产螺纹钢5万吨,总价款5 000万元;建筑公司于同年5月20日前支付价款4 000万元;货款进金属材料公司账户后,金属材料公司将储存于某物资仓库的宝钢产螺纹钢5万吨的仓单交付给建筑公司,由建筑公司持单到该物资仓库提货;自收到仓单后的10日内,由建筑公司向金属材料公司付清余款。

同年5月18日,建筑公司依约向金属材料公司支付货款4 000万元,并于次日进到金属材料公司的账户。但金属材料公司要求建筑公司再付货款500万元,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金属材料公司拒绝向建筑公司交付5万吨螺纹钢的仓单。建筑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金属材料公司立即交付储存于物资仓库的5万吨上海宝钢产螺纹钢仓单,并承担逾期交付仓单的违约责任。


上海某公司到湖南收购了一份干辣椒,价值8万元,准备用于出口。因收购时没有组织好运输,故在当地与湖南某储运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上海公司将该批干辣椒在湖南公司仓库存放7天(5月10日至16日),待原告派车来运。公司支付了仓储费后即回去组织车辆来运。没想到从5月11日开始,湖南连下暴雨,由于仓库年久失修,暴雨形成的积水将库存货物严重浸湿,等上海公司前来提货时,辣椒已变质。湖南仓库以遭受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进行赔偿。

甲公司为某化工厂,乙公司为化工原料专业仓储公司,并为甲公司长期提供化工原料仓储服务。2007年11月,甲公司将其购回的化工原料存入乙公司仓库。2008年1月,甲公司在乙公司储存的化工原料因供应紧张而价格飞涨,乙公司为牟取暴利而擅自将甲公司所存放的货物出售给丙公司。甲公司得知此事后,于2008年2月5日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乙公司答应按甲公司2007年的进价予以赔偿,甲公司拒绝接受,遂起纠纷。

某贸易公司把一批易自燃物品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从甲地运往乙地,在途中此货物自燃,引起汽车和其他货物燃烧,损失达30万元。经调查发现,此货物的自燃点是8℃,托运人某贸易公司在托运单中未说明,汽车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没有进行降温处理。

承运人公司签发了一套将一辆机动车从德国汉堡运到日本东京的记名提单,提单上收货人一栏中写有收货人名字,但没有注明“凭指示”字样。此提单共签发一式三份,由托运人持有。船到东京,在没有出示正本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将汽车交给收货人。收货人未按汽车购货价格向托运人付款,托运人遂起诉承运人错误交付。


2008年12月12日,原告某保险公司接受某公司(托运人)对其准备空运至纽约的20箱服装的投保,保险金额为8万美元。同日,由被告A航空公司的代理B航空公司出具了航空货运单一份。该航空货运单注明:第一承运人为A航空公司,第二承运人为C航空公司,货物共20箱,重500千克,该货物的“声明价值(运输)”未填写。A航空公司于2008年12月25日将货物由杭州运抵北京。12月28日,A航空公司在准备按约将货物转交C航空公司运输时发现货物灭失。2009年,原告对投保人(托运人)进行了全额赔偿并取得权益转让书后,于2009年5月5日向B航空公司提出索赔请求。B航空公司将原告索赔请求材料转交A航空公司。A航空公司表示愿意以每千克20美元限额赔偿原告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进行全额赔偿,不接受被告的赔偿意见,遂向法院起诉。


2006年9月14日,某市一农具厂,向鹤岗市纸制品厂订购2台印刷机,分别用木制包装从清水埠港托运发出,途经上海港、大连港、大连、哈尔滨、佳木斯站中转换装,水陆联运,11月8日抵达鹤岗站。卸车时发现其中1台损坏,据佳木斯站《货运记录》记载,系11月4日中转卸仓时,吊起移出车厢后,两根托木在螺丝孔处折断,货物脱落被摔坏、断茬处木质腐朽。1/3呈暗黑色,并有木节。11月12日,被告鹤岗站会同鹤岗市纸制品厂在佳木斯站负责货物安全人员参加下,对损坏的印刷机及其包装进行了目测鉴定,结果认为印刷机已破损报废,无修复价值,损坏的原因是包装托木腐朽;螺丝孔处有木节。货重1.5吨,底座边正压在螺丝孔处,重量过于集中而折断脱钩摔坏。火车站意见应由收发货方自行处理。鹤岗市纸制品厂与农具厂交涉,发货方拒不承认包装本质腐朽,先后去五个地方人民法院起诉,均未得到解决。铁路运输法院正式办案后,于2008年5月移送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某百货公司与某铁路分局签订了一份家电运输合同,合同规定由该路分局(承运人)在合同生效后的一周内提供5节55吨闷罐车皮抵达某仓库的专用铁路第二月台,由托运人负责装车。装车时间不超过12小时。承运人在4天之内将此5节车皮运抵指定车站。由于该批百货价值比较高,承运人要求托运人派员押车。

签订合同后一周,托运人即向承运人提交家电(货物)运单,承运人在运单上加盖了车站日期章后,该合同即告成立,托运人在某仓库月台等候车皮,经屡屡电话催促后,承运人在合同生效后第9天才将车皮驶到某仓库月台,铁路方面派员监督装车,按时装完车后其中4节车皮加了铅封,一节车皮未封,留给托运人的押运人乘坐。因运输困难,铁路编组花了4天时间才将该5节车皮编组发出,运抵指定地点时已是第7天,比合同规定的时间晚了3天。在卸货时,收货人发现有3节车皮的家电外包装被老鼠啃咬,损坏严重,部分录音机的塑料机壳也被咬坏,里面的线路被咬断,基本上报废了。收货人立即电话询问托运人。得知货物装车时完好,是在运输途中被老鼠咬坏的,要求主承运人赔偿相关损失15万元,另外,支付逾期到达的违约金,数额为运费总额的20%。


2008年10月4日,某托运人将一集装箱服装交由某船务公司甲公司所属某轮承运。甲公司加封铅后,签发了一式三份正本全程多式联运提单。该份清洁记名提单载明:收货地厦门,装货港香港,卸货港布达佩斯,记名收货人为乙公司。货抵香港后,甲公司将其转至丙公司所属另一船承运。托运人凭正本提单提货时打开箱子发现里面是空的,集装箱封铅及门锁已被替换,后获知布达佩斯马哈特集装箱终点站货物被盗之事。收货人向海事法院起诉。

一份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合同订于1月,买卖1 000吨一级大米,每吨200美元,6月交货,订立合同时二级大米的价格是每吨150美元。卖方6月实际交付的是二级大米,假定有下列三种情况:第一,交付货物时市场价格没有发生变化,一级大米仍为每吨200美元,二级大米仍为150美元;第二,交付货物时市场价格下跌,一级大米每吨100美元,二级大米每吨75美元;第三,交付货物时市场价格上涨,一级大米每吨400美元,二级大米每吨300美元。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供货合同,规定:一切更改或终止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甲公司应分批供货,每月供应1 000打。当甲公司按规定供应第一批货物后,乙公司口头通知甲公司更改货物的规格,否则拒收。甲公司按乙公司口头更改的规格供应了第二批货物和第三批货物,乙公司照收无误,并按时付清每一批货款。但当甲公司按更改的规格供应第四批货物时,乙公司拒收,理由是甲公司供应的货物规格与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不符,乙公司口头更改的规格应属无效。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王某作为物流公司的代理人,有亲自履行代理职责的义务,如果确有必要转委托应该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物流公司)的同意,或事后通知被代理人,而且有义务选择适格的转委托人,本案中,王某并未履行相关程序,且选择的转委托人业务不熟,结果导致物流公司的经济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有长期供货协议:甲公司必须在收到乙公司订单后两个星期内答复,如果甲公司在两个星期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已接受订单。2月1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订购1 000套服务的订单,2月25日甲公司通知乙公司无法供应1 000套服装。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认为合同未成立,不是违约,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王某为甲物流公司在上海港的代理人。2008年春节期间,因事务过于繁忙,王某又恰逢身体不适,遂委托赵某代理其处理日常业务。代理中因赵某业务不熟,将一批业务错发他处,造成货主37万元的直接损失,给物流公司的运营声誉造成恶劣影响,导致物流公司被货主追究赔偿责任。

新疆“阿凡提”侵权纠纷案尘埃落定

阿凡提作为新疆民间历史文化中智慧人物的代表,其形象已经深入人心。乌鲁木齐市(以下简称乌市)陶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陶耐公司)和新疆阿凡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凡提物流)因为“阿凡提”打起了侵权纠纷官司。

10月20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阿凡提物流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侵害陶耐公司商标权的主观过错,基于法律优先保护在先权原则,维持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陶耐公司的上诉。

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阿凡提物流于2005年3月1日由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成立。陶耐公司于2004年12月21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注册“阿凡提”商标,2005年12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了陶耐公司“阿凡提”注册商标申请,核定服务项目包括货物贮存、包裹投递、空中运输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5年12月21日至2015年12月20日。

乌市中院基于法律优先保护在先权这一原则,认为阿凡提物流的企业名称权先于陶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产生,故不存在阿凡提物流故意或过失侵害陶耐公司商标权的主观过错,以及非法侵害陶耐公司商标权的客观事实,故陶耐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驳回其诉讼请求。

承办此案的法官说,该案的关键是“法律优先保护在先权”,即两个商家谁注册在先保护谁的权力。该案中涉及的企业名称和商标注册问题,较为普遍。企业名称通过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而商标则是国家商标管理机关注册,具有全国性。一般来说,商标的保护效力应大于企业名称,但当两者产生冲突时,法院通常是保护在先权利,侧重于保护先注册登记者。为避免发生此类纠纷,企业最好能将商标和企业名称双重注册,同时合理正常使用。


甲物流综合服务公司下设六大部门,包括包装部、运输部、装卸部等。2008年6月,该公司运输部在进行运输服务时与某货站取得业务联系,某货站许诺从2008年7月起其所有运输业务都委托给该运输部做,双方签订简单协议,该运输部为确保,特别使用了其随带的部门印章,某货站也表示同意。但2008年9月,甲公司运输部发现其承接某货站的运输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同时还有另两家货运公司在承做,于是问及某货站,某货站否认,进而否认双方协议的效力,于是起了纠纷。

甲公司在天津设立的物流服务分理处管理不严,经营状况恶化,甲公司决定撤销该分理处,取消其代理权,并于2007年9月正式撤销该机构。2007年10月,该分理处原负责人在未征得甲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与某进出口公司签署了国际物流服务合同,并加盖了保存在其处的甲公司的公章。如果履行该合同对甲公司极为不利,所以甲公司不承认该合同。某进出口公司诉至法院。

2006年10月6日是中秋佳节。8月15日,某食品配送中心通过E-mail向某月饼生产企业订购月饼,具体内容是:订购贵厂月饼10 000盒,每盒月饼6块,每块250克,每盒价格80元,交货时间是9月25日前,以保证节前连锁店的销售。月饼生产企业接到订单后,同意订购但要求食品配送中心先行支付总价20%的定金。食品配送中心于8月20日向月饼生产企业支付了合同定金。9月28日,食品配送中心未收到货物,申请人又通过E-mail方式向月饼生产企业表示解除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和赔偿损失。月饼生产企业不同意,10月5日将货物发送到食品配送中心。食品配送中心拒绝收货。

1.上海某制衣厂于2006年11月11日与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的代理人签订了包括自燃等保险事故在内的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根据保险合同,该厂将自有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全部投入保险,保险费3万元,保险期限一年。在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单及所附财产明细表中,均写明投保的流动资产包括产成品、原材料和产品存放在本厂库房,并标明了位置。投保后,制衣厂先后于2007年7月8日、12日两次将保险产成品发往其驻南京的销售部,共计2 000件,价值35万元。2007年8月10日,南京气温连日持续高温,引起南京库房的货物自燃,全部被毁。对此损失,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简述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基本险别

简述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和承保的损失

试述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立法现状

简述加工承揽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简述加工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


简述《港口货物作业规则》的主要内容


简述《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的主要内容


简述《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对于危险货物包装的基本要求

简述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的基本要求

简述普通货物运输运输包装的基本要求

简述仓储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简述仓单的法律性质

简述保管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简述《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修改和补充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简述《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


简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义务

简述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简述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

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简述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简述委托代理合同的订立程序


确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时,往往要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简述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条件


设立国际物流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简述物流企业的法律特征

加入WTO后,如何解决我国发展物流法律规范面对的新问题?

简述现代物流服务合同的特点

简述我国物流法律规范的渊源

共同海损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危险货物包装容易出现的问题

危险货物包装的基本要求

承揽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加工承揽合同的类型

流通加工在物流中的作用

物流企业在配送服务合同中的权利

物流配送的类型

仓单作为仓储保管凭证的作用

物流企业的行政责任

物流法律法规的特点

物流相关的法律法规框架

物流基本环节七要素

合同仓储


多式联运合同


保险金额

保险

电子合同

电子商务

提单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上货物运输合同


信息管理

物流信息

法人


信息

承运人


定作合同

加工合同

托运人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运输合同


流通加工

港口货物作业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港站经营人

危险货物

买卖合同


普通货物

物流采购协议


包装法律法规

包装

物流采购法


销售配送合同

国际船舶代理


配送服务合同

总代理


配送合同

配送中心

独家代理


配送

委托代理合同


保税仓库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类承运人型的国际物流企业


可保利益

综合物流企业


物流企业


保管合同

物流服务合同


物流法律规范


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


共同海损


保险合同


专利权


商标权


包装


加工承揽合同


流通加工


港口货物作业合同


配送合同


仓单


仓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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